快消息!海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发布 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追缴

2022-11-30 23:07:52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30日消息(记者 谭琦)日前,《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同时废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参保范围、个人账户、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等进行明确。提出在海南的从业人员均可参保,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资料图】

《规定》中明确,海南全省范围内六大类人群应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

此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凭居住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追缴

《规定》中提出,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纳入地方管理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合计不足职工月工资总额11%的,按照合计实际缴费比例为其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可延长缴费

据悉,《规定》中提到,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

《规定》明确了退休年龄。企业女职工按照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发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过渡。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国家统一规定,详见下表:

(三)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前实际缴费年限和1997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4%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本人每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本人每月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月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19年4月30日前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每月视同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提前退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视同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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