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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涉及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等5大类型。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省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明确了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须符合的条件。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政策解读、认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支持奖励政策方面,《办法》明确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经我省认定备案的总部企业随迁人才和引进人才(统称总部企业人才)按现有相关政策享受服务保障。
来源:海南日报
记者:罗霞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史雅洁
内容审核:樊学玲
责任编辑: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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