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场监管局发布5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世界观速讯

2023-04-25 16:17:08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25日消息(记者 蒙健)4月25日,正值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震慑和制止侵权违法行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相关资料图)

案例一 销售侵犯“贵州茅台”商标权的白酒 烟酒商行获罚7.51万元

“贵州茅台”(第3159141号)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33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3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标有“贵州茅台”标识的涉案白酒11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合计31900元。该商行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

经鉴定,该商行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5月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白酒、罚款75100元。

案例二 销售侵犯“二枝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精米 贸易公司被立案查处

“二枝花”(第55602126号)商标是茂名市茂南恒利米业加工厂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30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1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标有“二枝花”标识精米220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21780元,其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

经鉴定,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商标法》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玩具(泡泡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调解成功

2022年8月16日,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海南棠于商贸经营部销售的一款“玩具(泡泡鸭)”产品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据了解,请求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玩具(泡泡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有权人,其专利号为ZL202030104804.2,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2022年9月5日双方当事人对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收到申请后当即给予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2022年9月15日审查终结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四 销售假冒专利手提秤 文具商行被查处

2022年9月7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发现,海口龙华庄盛文具商行销售的“计价手提秤CFS型”商品,其外包装盒上标注专利号:ZL201230342027.0。经查,该专利因未缴年费而失效。该商行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属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

2022年9月30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计价手提秤CFS型”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茶叶公司被立案处罚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是“正山小种”(第41866603、41866604、7430842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凰茶叶专业协会是“凤凰单丛”(第5365101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上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均为第30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均在有效期内。

2022年6月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口金峰岩茶叶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生产加工标有“正山小种”和“凤凰单丛”标识的茶叶7件,涉案金额合计310元。该公司无法提供“正山小种”和“凤凰单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其生产加工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

海口金峰岩茶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8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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