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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26日消息(记者 王小畅)为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游艇行业管理。
据了解,该通知要求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游艇活动水域划定工作,及时划定和公布游艇活动水域,尚未完成划定工作的地方,最迟于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要严格实施游艇租赁备案管理,要本着简化、便民的原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配发租赁游艇标识号牌,及时更新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及租赁游艇相关备案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通知进一步规范游艇租赁经营管理,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压实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乘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对乘员身份进行核实、记录并按规定报送,督促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加强经营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游艇信息、收费标准与监督电话等事项;建立救援服务体系,高效提供救援、换艇服务;建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租赁信息;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升保险保障能力。
通知还要求,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游艇码头安全管理,督促游艇码头经营人制定完善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在游艇码头上下船区域设置物理阻拦设施,在人员进出码头和上下船通道建设实名制查验等信息化设备。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执法部门建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把游艇租赁管理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游艇管理检查手册,开展联合检查,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旅游文体、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违法线索移交处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厅将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开展督查检查,压实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6月底前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码头开展一次全覆盖现场核查,将游艇备案、经营行为、相关信息明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服务质量等情况作为核查重点,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清单,形成闭环管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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