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
实施工作的通知
(相关资料图)
琼医保〔2023〕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联采办有关工作要求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部署,我省将于2023年7月10日零时起正式执行国家组织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第八批中选药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品种
(一)国家组织第八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选定的39种指定规格中选药品(中选结果和供应清单见附件1、2)。按照各联盟采购文件要求,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注射用头孢噻肟钠(我省该品种执行期到2023年7月29日)外,我省其他已参加的省际联盟中与国家集采中选结果重叠的品种,全部转为执行国家集采第八批药品中选结果。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自7月30日起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协议签订和任务量考核等时间顺延20天。
(二)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氯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常释剂型和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等4个品种存在残缺规格,按照国家联采办有关规定,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发布询价通知,对能够提供残缺规格的中选企业开展带量询价,执行通知另行发布。国家集采流标规格应不高于上海议价红线价格,各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合理采购优质低价挂网药品。
三、采购周期
国家集采第八批中选药品采购周期自2023年7月10日至 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任务量一年一填报,协议一年一签订,首年采购周期为: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采购任务,签订三方协议。各品种协议采购量(见附件4)由医疗机构预采购量乘以协议采购量比例后确定,具体比例见附件1。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各方应按照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要求(见平台官网通知),于8月10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协议签订前,各医疗机构在7月10日后采购的药品纳入已完成任务量计算。
(二)落实挂网政策,确定支付标准。各医药企业应按照我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官网通知及时挂网,主供药品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第二备供企业、非我省主供及备供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不高于上海第八批国家集采非中选品种议价红线价格后方可挂网供应。考虑到低分子量肝素类药品目前市场占有率较高,作为急抢救用药在临床使用上应用较广泛,为平稳过渡,相关品种未过评药品暂不撤网,可按不高于我省肝素类药品中选价格挂网采购,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梯度降价原则另行制定,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做好资金预付,明确回款时限。中选药品均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于8月10日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预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结算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即本月中选药品采购费用的全款必须在下月10日前(或药品入库后3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医疗机构不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的,在结余留用和医保协议考核中增加扣分指标项。
(四)规范采购行为,实施报量倒查。国家集采药品均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各医疗机构应切实强化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在采购周期内,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医疗机构无论是否报量,均应合理优先采购集采中选药品,同时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对报量明显减少,以及集采周期结束后存在退货规避考核的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照各医疗机构报量明细,结合大数据分析,开展中选药品报量、退货规避考核、非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采购问题专项倒查行动,将问题医疗机构纳入年度重点监测对象,定期将问题线索推送给行风主管等部门,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
(五)保障质量供应,完善替换机制。生产企业是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自主选择配送企业,保障及时稳定供应。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作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或第二备供药品(名单见附件3);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我省将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我省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备供企业在转为主供企业前,其备供药品视同非中选药品,但挂网政策、支付标准政策参照中选药品管理。
(六)加强采购监测,完善考核方式。在既有“医药招采价格引导机制”工作开展基础上,各市县医保部门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含关联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开展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对上季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和不按要求落实集采政策的医疗机构,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考核扣分、线索移交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开展信用评价。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完善采购协议期内未完成采购量的考核配套机制。完善结余留用奖励各项政策配套,加快推进线上考核工作,确保改革红利持续惠及各方。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市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第一负责人亲自挂帅,亲自推动,按照琼医保〔2019〕215号文确定的部门职责增强上下联动,形成干事创业合力,以严和实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国采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中选结果
2.国采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中选结果供应清单表
3.国采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备选结果
4.各医院国采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药品协议采购量统计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列表:
附件1-3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第八批中选结果表、供应清单和备供情况.xlsx
附件4.各医院国采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药品协议采购量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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