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女子的贞洁一直都是被视为珍贵的东西,所以才有男女授受不亲等文化传统,而且法律上也有各种规定保护女子贞洁,惩罚最严重的要数【强奸罪】了,最高可判处死刑!而近日海南文昌,发生了一起因涉及强奸的女子自杀事件!8月24日程先生在网络发文称,其妻子于2023年7月15日在家里被当地一水果店老板黄某强奸,报警后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被羁押的黄某释放三天后,程先生妻子受不了刺激跳水库自杀,目前尸体仍在医院太平间。据网络消息,其实黄某强奸后第二天曾想私了此事,但其女儿程女士还是选择了报警,程女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表示黄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了,不久就移交有文昌刑警大队接手,刑警介入之后,程女士提交了所以证据,奈何还是被告知因证据不足,最终将黄某无罪释放。对于这个结果,估计自杀者是难以接受才选择轻生的,所以有网友说,宁愿选择相信她,哪怕真的是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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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更提醒了我们一件事。那就是打官司,其实打的就是证据。当你证据齐全的时候,面对事实不足以抵赖,最终受害人基本上都能够成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法律上如果说报警了之后,警方不予立案,我们还有什么补救措施呢?其实是有补救措施的,一般来说有三种方法。
1.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这两者是可以随意选择的,也就是说,受害人既可以选择申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急性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复议后向上一级机关进行复核。
3.即便是公安机关认为不予立案,受害人也有权到检察院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所以我们在面对司法要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时候先不要着急,也不要紧张,也不要冲动,更不要走极端。还是要在社会上寻求更多的帮助。可以向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寻求咨询。我们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不是封建社会当权者随便说了算的社会,任何行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来进行。
那么,如果经过这次事件,警方重新立案了,而嫌疑人的行为最终能够被定义为强奸罪了,嫌疑人需要为受害人的死亡负责吗?答案是需要的。因为在强奸罪里面有明确规定,如果因为强奸罪导致了严重后果的,需要加重惩罚。这个事件,由于受害人选择了自杀,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强奸罪成立的情况下,这次这个女子虽然不是由于强奸直接导致死亡的。但是也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出现。属于加重处罚的范畴。嫌疑人面临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当然,前提是确实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强奸行为的发生。
这就再次提醒了我们,当有严重的事情发生的时候,如果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保留证据是非常非常重要的。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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