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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2月9日消息(记者 易帆)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印发《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是对2020年8月27日印发的《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海住建规字[2020]3号)进行修订,并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原《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海住建规字〔2020〕3号)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资金监管是指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设立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息,不收取费用。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转让交易,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交易,佣金也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在资金监管方面,《办法》指出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理完成转移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或共享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转移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一次性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成转移和抵押登记后,应当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或共享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转移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中个人自有部分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中银行贷款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此外,《办法》规定, 除交易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外,交易各方应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提供存量房交易网上签订监管协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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