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观察:“借鉴烟草监管经验”,能否破解槟榔食药不同源管理难题?

2022-10-27 18:07:53 来源:消费研究

观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借鉴烟草监管经验”——这是槟榔监管的亮点!

对于槟榔的监管问题,社会仍在持续关注。

10月26日,有媒体报道了农业农村部回应槟榔监管的一些问题。实际上,这个回应早在8月19日已经公开,内容为农业农村部对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一个答复。

作为普通工业产品监管

该份答复是对于海南省一些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巩固脱贫攻坚伟大成果,坚决防止海南农民规模性返贫致贫的提案”而作出的。

农业农村部的答复中称,

“全国范围内槟榔及其制品已全面退出食品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在推动槟榔及其制品退出食品监管过程中,与海南省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槟榔企业代表和行业组织进行了多次沟通。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槟榔监管问题,大力支持槟榔退出食品监管。”

“2021年9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海南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将槟榔制品暂定为普通工业产品监管,作为解决槟榔监管问题的过渡性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将支持海南省利用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发挥自贸港先行先试作用,借鉴烟草监管经验,从“特色产品”“嗜好品”管理角度,加快推进槟榔产业健康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开展将槟榔作为地方特色农产品规范管理的试点,明确槟榔属性定位,为槟榔产品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海南省为槟榔种植和生产大省,其产业规模甚至超过了橡胶和椰子。据统计,2020年海南省槟榔种植面积达178万亩,收获面积为125万亩,产量约28.7万吨,总产值为290亿元,种植面积、年产量、收购量占全国95%以上,是海南230万农民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占全省农业人口的59%,涵盖了全省70%以上贫困人口。因此,国家对槟榔产业政策的调整和海南省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定位属性尴尬

当地政府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视不容质疑,然而在食品安全和民生发展之间、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如何选择,确实是一个问题。

首先,槟榔作为“普通工业产品”监管,这是一个不成立的论述,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什么是“工业产品”?其定义为“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所创造的、符合于原定生产目的和用途的生产成果”。食品企业算工业企业吗?当然算。所以食品也算工业产品,因此这样的概念偷换没有任何的意义。

其次,即使海南省有地方立法权,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了槟榔的属性问题,那么其他省份呢?没有地方立法权的省份呢?比如湖南、江西等地,应该如何解决?

其实,槟榔监管的根源还是在国家卫健委,除非哪天国家卫健委将槟榔列入“食药同源”的目录,否则想全国性的解决槟榔的监管还是个难题。但是,作为世卫组织认定的一级致癌物的槟榔,国家卫健委能冒天下之大不韪给它开绿灯吗?

这有点像2009年时的王老吉,彼时的王老吉凉茶中最主要的配料之一夏枯草尚没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来使用,然而被加多宝从一个地方饮料营销成为一个全国性知名饮品,被世人所关注。

尴尬地生产了若干年后,迫于无奈,或者有其他的原因,彼时的卫生部只能将夏枯草“追认”入“食药同源”目录,且限定生产在凉茶中,好歹解决了这一难题。当然,夏枯草的安全性应该比槟榔要高得多,也未见太多的不良反应案例,这也是卫生部 “放行”的原因之一。

追问

一方是数以百万计(?)的口腔癌患者,另一方也是数以百万计的产业链群众,“TO BE OR NOT TO BE”,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不过作为吃瓜群众,我们是不是也有权利弱弱地问一句,“何以至此?”

槟榔的迅猛发展其实也就在这十几年间,从一个地方特色产品发展到如今的经济规模,当然其中也离不开当地的产业调整、政府扶持,假如一开始当地政府就知道这东西“不能吃”的话,还至于能放任它生长到如今的规模吗?

食品的监管十几年间也数易其手,从卫生部到质检总局,然后分段管理,再到食药总局,最后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难道从来没有人发现槟榔的这个“药品”属性吗?

其实不然,在最早之前,槟榔作为食品有其合法的根据。1987年卫生部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有30年生产历史的添加药物的食品,在向卫生部门备案后可以生产销售。这是槟榔彼时合法生产销售的唯一法律依据。

不过,《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失去了上位法的支持,后被废除,因此上述条款没有了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卫生部门彻底告别了食品的监管,然而“食药同源”物质的认定权却依然掌握在国家卫健委手中。

因此,有些东西是颇耐人寻味的。

周瑜打黄盖?

2021年9月份,海南省出台了《槟榔》的地方标准,之后湖南省槟榔食品行业协会、海南省质量协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也都陆续出台了团体标准。不过,以上标准中对槟榔的属性都尽可能规避“食品”二字。

“文字游戏”可以尽情地玩,是不是食品不是主要问题,反正是用来吃的东西。而对于喜爱槟榔的消费者来说,是有知情权的,他们应该知道槟榔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在这一前提下,“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只能是“食责自负”了。

就如同农业农村部的回复中提到的,“借鉴烟草经验”来监管槟榔——烟民们明知道抽烟有害健康,但是你非愿意抽,那,那只能活该了,反正商家有效益,国家有税收。

Copyright @  2015-2022 中南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浙ICP备2022016517号-4   联系邮箱:514 676 11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