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某贸易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海南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至龙华区法院,海口中院二审判决解除合同,被告需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16号金榜大厦4层的商铺返还原告并支付租金,但被告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原告遂向龙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带领干警到涉案商铺走访,并张贴搬迁公告,发现该商铺正在由案外人海南某医疗美容公司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并未与该美容公司签订任何租赁合同,该美容公司也未能合理解释在该地址经营的缘由。经查询,被执行人系该医疗美容公司的大股东,承办法官向该公司负责人释理说法,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限期搬迁其设备,并张贴搬迁公告。然而,该美容公司借故拖延时间,消极履行搬迁义务,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劝说皆是敷衍对待,并未有实际行动,照常开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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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案外人海南某医疗美容公司为阻挠交付涉案商铺,达到继续使用商铺赢利的目的,于2022年5月以现用名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审查后驳回其诉请。同年9月,该美容公司以曾用名且同一事由又提出执行异议,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实主张,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合法租赁该场地的事实。案外人滥用异议权行为企图恶意拖延执行,致使涉案商铺暂停交付,导致申请执行人既无法收回商铺经营赢利,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难以收取租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为破解执行困境,承办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法说明,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龙华区法院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龙华区法院作出预处罚告知书和涉案场地张贴限期领取财物通知,告知案外人不配合履行的后果。因涉案场地占地一千多平方米,涉及人员较多,为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承办法官经过多次实地走访,仔细把控风险点,划分小组和人员,厘清各组权责,制定清场方案,决定于11月11日实施清场行动。在清场前一天,执行干警再次前往涉案场地查看情况,并对当事人及物业做好通知工作。
11月11日上午9时,龙华区法院组织警力20人,出动公务车3辆,由执行局局长羊日强任现场总指挥,开展清场行动。
到达现场后,羊日强局长立即组织警力把控出入电梯口,严防外来人口进出,涉案商铺只有美容公司的负责人郑某在场。承办法官再次向郑某宣读预处罚告知书的内容,强调不配合执行将承担法律后果。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下,负责人郑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清场工作,请求给予7日时间将其公司财产搬迁至居所,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下,各组各司其职,按照责任分工有序开展工作。因涉案场地较大、房间较多、器械复杂,案外人郑某带领干警逐个房间指认其公司财产,申请执行人一一确认,执行干警贴上标签,做好清点登记,最后将贴上标签的设备搬迁至指定房间存放,并要求郑某在承诺期内搬离。其他尚需后续处置的设备保存于涉案场地,清场行动全程规范、安全、有序。
清场完毕后,执行干警将涉案商铺钥匙及场地按现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做好笔录。申请执行人高度赞扬龙华区法院高效的执行行为,表示衷心的感谢。
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途径,应当依据事实并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企图恶意拖延执行进度,达到非法目的,既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进而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龙华区法院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方式破解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导致执行停滞的僵局,逆向打击滥用异议权行为,推动执行继续开展,有效缩短执行周期。
下一步,龙华区法院将坚决打击恶意阻碍执行的行为,高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为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快海南自由贸易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文 字:邓一丹 吴 茜
审 核:聂秀锋
编 辑:蔡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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